
连锁加盟模式中,加盟店与总公司属于独立法律主体,加盟店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(如货款、员工工资、消费者赔偿),通常由加盟店自行承担,但在特定情形下,总公司可能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需明确责任划分边界。
总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情形。加盟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(如有限责任公司),独立经营、独立核算,总公司仅提供品牌授权、技术支持等服务,未参与加盟店具体经营,也未对其债务提供担保的,加盟店欠款由自身承担。例如某品牌加盟店拖欠供应商货款,总公司未参与该笔交易,也未承诺还款,供应商需向加盟店主张债权。
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特殊情形。若总公司与加盟店存在财产混同(如资金共用、账户不分)、人格混同(如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经营),或总公司对加盟店的债务作出担保承诺、事后追认,总公司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。例如加盟店以总公司名义签订供货合同,总公司知情且未提出异议,或总公司在宣传中承诺 “加盟店债务由总公司兜底”,供应商可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。加盟商选择加盟时,需明确与总公司的权利义务,总公司需规范加盟管理,避免因混同导致债务牵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