讨债技巧

盐城讨债:如何证明自身对执行标的的权利?

来源:盐城讨债公司  发布时间:2025-09-30 16:04:09    阅读量:  

  盐城讨债:如何证明自身对执行标的的权利?

  当债务人的财产(如房产、车辆)被法院强制执行,案外人(如财产的实际权利人)可能提起 “执行异议之诉”,主张对该财产享有权利,要求停止执行。此时,债务人(申请执行人)需证明 “执行标的归自己或被执行人所有”,反驳案外人的主张,避免执行程序受阻。

  首先,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争议与举证责任。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是 “执行标的的权属归属”,根据 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 原则:1. 案外人需举证证明 “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”(如所有权、抵押权);2. 债务人(申请执行人)需举证反驳案外人的主张,或证明 “执行标的归被执行人所有”。需重点收集的证据包括:1. 执行标的的权属登记证明:如房产的不动产权证(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)、车辆的行驶证(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),证明被执行人是登记权利人;2. 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处分记录:如被执行人购买执行标的的买卖合同、付款凭证,证明被执行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财产;3. 案外人权利主张的瑕疵证据:如案外人主张 “房产是自己购买,仅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”,但无法提供购房合同、付款凭证,或购房时间在债务形成之后,债务人可收集这些瑕疵证据反驳。

  其次,分场景证明执行标的权属。1. 不动产(如房产)执行异议之诉:若案外人主张 “房产是自己的唯一住房,或已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”,债务人需(1)提交房产登记证明,证明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;(2)若案外人提交了购房合同、付款凭证,需核实 “购房时间是否在债务形成前”“是否已实际过户”—— 若购房时间在债务形成后,可能存在 “被执行人转移财产” 的情形,可主张 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,权利不能排除执行”;若未过户,仅实际占有,可主张 “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,占有不能对抗登记权利”。2. 动产(如车辆)执行异议之诉:若案外人主张 “车辆是自己购买,仅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”,债务人需(1)提交车辆行驶证,证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;(2)要求案外人提供购车款支付凭证、实际使用记录(如加油发票、保养记录),若案外人无法提供,或提供的凭证存在矛盾(如付款人非案外人),可反驳其权利主张;(3)若车辆已被法院查封,可提交查封裁定,证明 “法院查封程序合法,案外人权利不能排除执行”。

  最后,应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实操要点。在诉讼中,债务人需(1)在庭审中清晰陈述执行标的的权属情况,结合证据说明 “案外人的权利主张无事实依据”;(2)若案外人提交了伪造的证据(如虚假购房合同),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(如笔迹鉴定、形成时间鉴定),揭穿虚假证据;(3)若法院判决 “停止执行”,可在收到判决后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,提交新的证据(如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资金往来记录,证明恶意串通),争取改判。

 

联系我们

CONTACT US

手 机:17157107973

微 信:17157107973

联 系:胡经理

地 址: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东进路东方明苑